医德医风(行风)建设工作制度

1、严格执行江苏省卫生厅《关于重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有关要求的通知》和《连云港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措施》以及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约》、《医务人员廉洁行医责任书》等规定,依法执业,诚信服务。

2、医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医德规范,热情为病人服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与病人发生争吵,逐步实现“零投诉”的目标。如因态度恶劣、不负责任,发生与病人争吵或造成病人投诉的,给予一次申告待岗处理。一般投诉,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并与效率工资考核挂钩。

3、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认真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如发生推诿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的,给予一次申告待岗处理。

4、严格执行医疗规范,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不合理用药和“大处方”。门诊办公室每月检查,发现不合理“大处方”,费用由医生自负,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5、建立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切实履行《医患合约》,严禁乱收费、乱检查。凡手术、输血、有创伤性的检查、使用医保规定由患者自费或部分自费的检查、药品、临床试验性治疗等诊疗服务,须取得患者的书面知情同意。

6、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收受“红包”,对无法推辞的“红包”,必须在三天内上交医院检察室。凡收受“红包”的,一经查实,处以5倍罚款、降聘技术职称或延迟职称晋升以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医师证书。

7、严禁医务人员和各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和药品、器械、耗材、试剂等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经查实收受回扣的医务人员,按《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10款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医院的“新药引进实施细则”和“特需药品申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严禁为医药代表以及供货商提供有关信息。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给予辞退处理。

10、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制度,在采购过程中,未按上级规定要求执行的,且有违规行为的,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1、严禁医务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擅自接受和参加药械厂商以各种名义组织提供的旅游、宴请、娱乐等活动,违反规定者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个人,年度不得评为“优秀”,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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