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部门、关键岗位廉政规定

1、本规定中所指重点部门、关键岗位是指医院的计划财务处、药剂科、后勤基建处、设备维修处、信息科等部门及上述科室的管理和采购岗位。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应自觉加强党风党纪、政纪及有关禁止医疗卫生服务中不规范行为条规的学习,做到知法、守法,不断强化倡廉意识,党员干部要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和我院《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规定和措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责任制。

3、强化责任和责任追究意识。分管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分管条线内廉政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结合医院实际,将党风廉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到经济活动和一切业务活动中。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仪器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严格审批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级、越权干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院务公开,重大事项及时在职代会、院周会或公示栏上公示。

5、主动汇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把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采购员定期向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汇报;中层干部定期向支部书记、分管领导汇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6、在购销活动中,严禁索要或收受礼物、礼金、礼券。不得私自接受他人或外单位的参观学习或参加会议的邀请。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物、礼金、礼券必须登记上交。凡在医疗、经济活动中所受礼品、礼券,在三天之内必须上交院纪委(监察室),由院纪委(监察室)负责登记,并出具收据,所交物品由医院统一处理。凡暗中收人钱物的,根据有关规定,一律以受贿论处。

7、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人员,如发现职责范围内有违法违纪现象或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生,应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如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良现象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不查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按上级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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